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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探亲签注

港澳探亲签注

港澳探亲签注:
(一)探亲范围:
北京市户籍居民或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京就业人员、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持北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人员)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签注种类: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可签发1年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注: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
(三)所需材料:
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1、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5、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6、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7、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8、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效旅行证件”是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2.3.3特殊情况
一、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毁,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二、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损毁或者失效,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向居住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一次或者二次有效其他签注。申请人除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

source: http://www.bjgaj.gov.cn/web/detail_zxftDetail_440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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