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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粵港澳合作 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

深化粵港澳合作 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人民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深化粵港澳合作 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

為充分發揮粵港澳地區的綜合優勢,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粵港澳大灣區
建設,高水平參與國際合作,提升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全方位開放中的引領作用,
為港澳發展注入新動能,保持港澳長期繁榮穩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
東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下稱四方)經
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一、總則
(一)合作宗旨。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完善創新合作機制,
建立互利共贏合作關係,共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二)合作目標。強化廣東作為全國改革開放先行區、經濟發展重要引擎
的作用,構建科技、產業創新中心和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基地;鞏固和提
升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三大中心地位,強化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
位和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功能,推動專業服務和創新及科技事業發展,建設亞太
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推進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打造中國
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建設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
合作基地,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努力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成為
更具活力的經濟區、宜居宜業宜遊的優質生活圈和內地與港澳深度合作的示範
區,攜手打造國際一流灣區和世界級城市群。
(三)合作原則。
——開放引領,創新驅動。積極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打造高水平開放平台,
對接高標準貿易投資規則,集聚創新資源,完善區域協同創新體系,開展創新
及科技合作。
——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充分發揮各地比較優勢,創新完善合作體制機制,
加強政策和規劃協調對接,推動粵港澳間雙向合作,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同發
展,使合作成果惠及各方。
——市場主導,政府推動。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
揮政府作用,推動各種生產和生活要素在區域內更加便捷流動和優化配置。
——先行先試,重點突破。支持廣東全面深化改革,探索粵港澳合作新模式,
推動主要合作區域和重點領域的體制機制創新,以點帶面深化合作,充分釋放
改革紅利。
——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著眼於城市群可持續發展,強化環境保護和生態修
復,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設運營模式,有效提升城市群
品質。
二、合作重點領域
(四)推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強化內地與港澳交通聯繫,構建高效便捷
的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揮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優勢,帶動大灣區其他
城市共建世界級港口群和空港群,優化高速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網絡佈
局,推動各種運輸方式綜合銜接、一體高效。強化城市內外交通建設,便捷城
際交通,共同推進包括港珠澳大橋、廣深港高鐵、粵澳新通道等區域重點項目
建設,打造便捷區域內交通圈。建設穩定安全的能源和水供應體系,進一步提
升信息通信網路基礎設施水平、擴大網路容量。
(五)進一步提升市場一體化水平。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
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及其系列協議,促進要素便捷流動,提高通關便利
化水平,促進人員、貨物往來便利化,打造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營商環境。推動
擴大內地與港澳企業相互投資。鼓勵港澳人員赴粵投資及創業就業,為港澳居
民發展提供更多機遇,並為港澳居民在內地生活提供更加便利條件。
(六)打造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統籌利用全球科技創新資源,完善創新合
作體制機制,優化跨區域合作創新發展模式,構建國際化、開放型區域創新體
系,不斷提高科研成果轉化水平和效率,加快形成以創新為主要引領和支撐的
經濟體系和發展模式。
(七)構建協同發展現代產業體系。充分發揮大灣區不同城市產業優勢,
推進產業協同發展,完善產業發展格局,加快向全球價值鏈高端邁進。培育戰
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建設產業合作發展平台,構建高端引領、協同發展、特色
突出、綠色低碳的開放型、創新型產業體系。
(八)共建宜居宜業宜遊的優質生活圈。以改善民生為重點,提高社會管
理和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增加優質公共服務和生產生活產品供給,打造國際
化教育高地,完善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加強人文交流、促進文化繁榮發展,推
進區域旅遊發展,支持澳門打造旅遊教育培訓基地,共建健康灣區,完善生態
建設和環境保護合作機制,建設綠色低碳灣區。
(九)培育國際合作新優勢。充分發揮港澳地區獨特優勢,深化與“一帶
一路”沿線國家在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經貿、金融、生態環保及人文交流領域
的合作,攜手打造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支撐區。支持粵港澳共同開展
國際產能合作和聯手“走出去”,進一步完善對外開放平台,更好發揮歸僑僑
眷紐帶作用,推動大灣區在國家高水平參與國際合作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十)支持重大合作平台建設。推進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等重
大粵港澳合作平台開發建設,充分發揮其在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
合作中的試驗示範和引領帶動作用,並複製推廣成功經驗。推進港澳青年創業
就業基地建設。支持港深創新及科技園、江門大廣海灣經濟區、中山粵澳全面
合作示範區等合作平台建設。發揮合作平台示範作用,拓展港澳中小微企業發
展空間。
三、體制機制安排
(十一)完善協調機制。編制《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發展規劃》,推進規劃
落地實施。四方每年定期召開磋商會議,協調解決大灣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
合作事項。
(十二)健全實施機制。四方每年提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年度重點工
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徵求廣東省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
府以及國家有關部門意見達成一致後,共同推動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和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共同建立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日常工作機制,更好發揮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澳門特別
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辦公室在合作中的聯絡協調作用,推動規劃深入實施。
(十三)擴大公眾參與。強化粵港澳合作諮詢渠道,吸納內地及港澳各界
代表和專家參與,研究探討各領域合作發展策略、方式及問題。發揮粵港澳地
區行業協會、智庫等機構的作用,支持工商企業界、勞工界、專業服務界、學
術界等社會各界深化合作交流,共同參與大灣區建設。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的宣
傳推介。
四、其它
本協議自四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經四方協商同意,
可對本協議進行修正和展期。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四份。
本協議於 2017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簽署。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廣東省人民政府省長
何立峰 馬興瑞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林鄭月娥 崔世安


source: https://www.gce.gov.mo/bayarea/files/BayAreaAgreement_c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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